前几日注意到一起少女围殴同学案法院作出了判决,记得对几个未成年人的惩处是非常轻的。今天写评论时搜索这则消息,结果“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以“少女”“围殴”关键字搜索,此类事件在全国各地多到令人发指!
于是我放弃了搜寻,因为这样接近“不判”的“轻判”,只是司法实践中的又一次简单重复。
人们很容易对比中国几名未成年少女在美国虐打同学的起诉审理情况,最新的消息是,如果绑架和折磨等罪名成立,中国女生最高可判终身监禁!人们惊讶于美国法律的“凶残”,但似乎又有“恶人自有恶人磨”的解气。
司法审判结果对公众行为有极强的指导作用。而美国做法的“后果”是,我在美国几年之中,很少看到恶性伤害同学的新闻。“bully(以大欺小)”在哪个学校都有,但拘禁围殴,剥衣侵犯,在他们的头脑里那是真正的犯罪,绝不敢轻易一试。
再说前一阵轰动一时的白衣女子“惯偷”事件。女贼唐丽之所以肆无忌惮,是因为她有“怀孕”这一“免死金牌”,可保派出所里即进即出。然后律师们纷纷说了,法律从来没有说过孕妇就可以不吃官司,只是延后而已。且视情况可直接拘押。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抓到孕妇就像摸到个地雷,赶紧扔出去了事。
执法人员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或者孕妇等特殊群体的案件时,很可能担心别人指责他“为何要为难一个孩子?”“万一流产了你负责吗?”这个时候,法律的刚性在所谓“人情”“人性”的浸泡下,变成了弹性十足的橡皮筋。
可是警察、检察官、法官们,在你们“高抬贵手”的时候,有没有想过有更多无辜的孩子会被伤害,而他们遭受的身心损害可能远远超过一个被投进监狱的“坏小孩”;有没有想过更多老百姓的钱财会被偷走,其中有些可能是血汗钱、救命钱!
过分考虑未成年及怀孕因素,说好听点是“柔性执法”“人性执法”,说难听点是懒政,是渎职。因为法律从来不是用以交换宽宏大量的名声,它的价值在于严肃,在于刚性,在于保护守法公民的利益,而不是操心犯罪分子的前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