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事人男友的骗捐行为,当然要进行道德谴责,甚至进行法律追责。无论如何,贫穷、困难、无奈都不能成为欺骗的借口。但也要看到,当有人凭一己之力难以自救,而传统救助又远水难解近渴之时,一些“刚性”需求需要一个出口。而随着网络的发达、新媒体的勃兴,慈善救助的局面就发生了明显变化。一方面,个人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募捐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公众爱心也能够通过网络直接释放。
然而,个人募捐蓬勃发展难免泥沙俱下。尤其是,由于发起的随意性以及信息不对称,个人募捐有时候也成了一些人满足私利的途径甚至网络诈骗的工具。募捐实情真伪难辨、善款使用及余额处置易成“糊涂账”、监管环节缺失,都是个人网络募捐不可承受之重,也为骗捐留下可乘之机。
个人募捐风生水起,但绝不能野蛮生长,否则就是对公众爱心的伤害,也是对公序良俗的破坏。因此,面对新生事物的出现,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与时俱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也并未提及个人的网络募捐,这方面的法律空白亟待填补。相应地,在相关法规空白之时,政府相关部门亦可有为,可以协调有资质的慈善机构出面搭建个人募捐平台,并在捐资使用过程中加强监管,来缓解困难群体的燃眉之急。(孔方斌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