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逾六旬的陈先生与妻子及朋友一起去泰国旅游。行程第4天,陈先生一行随团来到金沙岛游玩,喜欢游泳的陈先生和一个朋友一起在岛屿管理方划定的区域游泳。没过多久,传来游泳海域有人溺水的消息,随团领队闻讯立即对所带团队的游客查询,发现陈先生下落不明,便立即向金沙岛海滩管理方核查,证实溺水者为陈先生。
去年10月,陈先生的家属将旅行社告到长宁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0.2万余元。陈先生家属认为,旅行社没有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人身安全提示、保障、救助义务,导致陈先生在旅游过程中意外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则认为:首先,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其次,涉案游泳场所水深只有1.5米,不存在安全缺陷;再次,意外发生后,旅行社在施救及善后处置中尽到了应尽的义务;最后,不排除陈先生身体原因或自身疏忽大意的原因。
日前,长宁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庭酌定被告旅行社对陈先生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决旅行社向陈先生家属赔偿27万余元。主审法官叶其成表示:被告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对旅游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作了安全提示,并在行程安排中对安全事项作特别提醒。但对于像陈先生这样年龄超过60岁的老年旅游者,被告旅行社在旅游活动的安排、照料、应急处置上还是有欠缺的,陈先生溺水后,被告旅行社相关人员没有及时发现事故发生。因此,被告旅行社履约存在疏忽大意的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陈先生生前会游泳,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从事运动的能力会有弱化,陈先生应该对自己运动的持续时间有所掌握,陈先生应当量力而行,因此自身也有一定责任。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