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律师表示,业主把房子出租给房产中介,中介再行出租的行为,这在法律上属于房屋出租、转租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房东和中介之间属于房屋租赁关系,中介和租客之间属于房屋转租的法律关系,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看,只要房东在其与中介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同意中介再行转租房屋,则中介与房东以及中介和次承租人(租客)之间的租赁合同都具有合同约束力。但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房东只能向中介公司主张合同权利,不能直接向租客主张合同权利。
在租赁合同及转租合同履行期间,如果房屋中介“卷款跑路”,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杨勇律师认为,房东可以依据租赁合同,主张解除其和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并在合同解除后,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要求房客返还房屋,但是中介公司欠付的租金,就很难追偿了;而对房客而言,如果房东要求归还房屋,除非房客愿意代中介付清欠房东的房租,否则只能将房屋返还给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