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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3月10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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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替见义勇为“撑腰”
胡印斌
  胡印斌

  民法总则草案中“见义勇为”免责条款拟调整表述。据媒体报道,3月8日下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四审的民法总则草案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救助人因重大过失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此前的三审稿表述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与三审稿相比,四审稿的表述更加严密,其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的立法意图,也更为明确。一方面,强调了原则性的免责范围,即“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一个普适性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自愿”的紧急助人行为。另一方面,也强调了“例外”的情形,即“救助人因重大过失”并“造成受助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需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至于如何具体界定何为“重大过失”、何为“不应有的重大损害”,以及什么样的行为才属于紧急救助等问题,还需要其他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甚至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经由法院裁定。作为一部纲领性的“权利法”,民法总则奠定了整个民商事立法的制度基础,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

  即便如此,在提高见义勇为担责门槛的问题上,民法总则草案中相关表述的立法精神也已非常明确,那就是,旨在以法律的形式替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提供清晰的保障,让这个社会的见义勇为者多一些力量,少一些顾虑,避免出现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现象。这样的法律保障,不仅可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还有助于匡正社会风气。

  这些年来,老人倒地无人敢扶等现象,已成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这其中,不排除当事人可能存在讹诈行为等主观故意,但相关法律的缺失也是导致公众不敢伸出援手的重要原因。

  此外,鉴于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往往事出仓促,属于紧急情况下的决断,加之不是每个人都具备必要的救助知识与技能,事前很难预估救助的后果,因此也可能造成“好心办坏事”的结局。凡此种种,社会固然应该有宽容度,法律也应该调适由此产生的争执与权利主张。

  一个和谐、和睦的社会,不该是一个人人独善其身的冷漠社会。如果那些热心肠、肯出头的“好人”,每每因为“助人”而承受道义上的指责与经济上的负担,只会让更多的人成为遇事却步、动辄计较损益的“经济人”,从而阻断人们向善慕义的路径。

  此番“见义勇为”免责条款适当提高担责门槛,是对公民见义勇为行为的鼓励,直击社会的难点、民众的痛点,由此也传递给社会一个明白无误的信号,替见义勇为“撑腰”,让不义行为退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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