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市民张某搭乘同事的轿车时,被肇事方季某驾驶的小轿车追尾,致张先生和同事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季某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当日,张先生即被送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就诊。后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九人民医院诊治,面部眼睑处遗留细小疤痕,花费医疗费数千元。
后事故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张某向“新民交通法援”平台求助,平台为其指派了法援律师,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衣物损失费和律师费等。
对于精神赔偿金项目,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支持。本案张某伤情尚未构成残疾,司法实践中视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同意赔偿。法援律师坚持认为,伤者的损害在面部,而面容对人的外观形象极为重要,尤其是作为女性的原告。本案张某的皮肤裂创疤痕,虽然较小,但的确会对外观形象和心理产生不良影响,理应给予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为了达到法庭辩论的效果,张某本人也亲自出庭,向法庭现身说法,取得法官的同情。
最终法院采纳了法援律师和张某本人的辩论意见,支持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的合理诉请。(李一能)
“新民交通法援”是《新民晚报》旗下“公益法律服务新媒体”,专注指派优质交通事故人伤赔偿法律服务,承诺不向伤者收取任何费用,案件结束后由肇事方承担律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