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首先明确了什么是互联网黄金业务,“本办法所指的互联网黄金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自己的官方网站和移动终端以及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的黄金产品的活动。”
《意见》称,互联网机构对其代理销售金融机构的黄金产品,可提供产品展示服务,不得提供黄金清算、结算、交割等服务,不得提供黄金产品的转让服务,不得将代理的产品转给其他机构进行二级或多级代理。这也就是说,并非完全禁止开展业务,互联网平台可以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进行代销业务。
此外,委托互联网机构代理销售其开发黄金产品的金融机构,应具备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市场做市商资格(包含尝试做市商)。
资质方面,金融机构应在各项风险可控的范围内选择互联网机构,并对互联网机构负责,互联网机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同时应具备熟悉黄金业务的工作人员。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接受采访时指出,所谓的互联网黄金业务良莠不齐,不少互联网平台私自开办了所谓互联网贵金属业务等,没有专业知识,违规向投资者推销业务。董希淼指出,《意见》对于实力弱、不规范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当然是一个打击。但也并没有一棍子打死,有一定实力的互联网平台还是可以和金融机构合作,承担代理销售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