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老太治疗终结后,到上海某司法鉴定所做了司法鉴定,被评定为肋骨十级伤残,休息期4个月,护理期和营养期各2个月。为此,老太将刘某和家具厂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承担侵权的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刘某是家具厂的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系执行职务,相应侵权责任应由家具厂来代为承担,遂判决家具厂赔偿老太损失。对此,家具厂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劳动者因自身过错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损害的,是否属履行职务行为?进而由单位代为承担赔偿责任?老太的代理律师认为,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由此类推,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况,也理应属于雇主责任无疑。
但是,家具厂的代理律师认为,工伤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发生了工伤事故,不问过错,只要不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醉酒、自残或者自杀导致伤亡的,劳动者均可以获得工伤赔偿。员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不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工伤,是工伤认定的特殊情形,由法律做出特别规定。除此之外,是否适用单位雇主责任,均应该严格按照“在工作的时间、在工作的场合、从事工作的内容”来进行判断。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刘某在上班途中所进行的活动并非履行职务,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应该由家具厂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家具厂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刘某单独赔偿。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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