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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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遗嘱有没有效?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卫女士父母早年离婚,她随父回原籍生活。前些年,卫女士退休回沪照顾母亲。卫女士不在时,母亲靠表哥蒋先生照顾。母亲住的是公有房,承租人是母亲。后母亲同意,蒋先生户籍迁到这套房。多年前一天,母亲、卫女士、蒋先生均在场,母亲以遗嘱的名义写了一份内容为母亲今年已九十高龄,特立遗嘱把自己承租的公房平分成两份,一份给女儿卫女士,一份给侄子蒋先生;如以后这套公房拆迁,一定拿房子,写母亲的名字,房由母亲住,其他照顾母亲的人也可住;母亲过世后,这套房由卫女士和蒋先生继承。如拆迁前,母亲过世,蒋先生的户口也由卫女士和他两人平均分;母亲在世的全部生活费由女儿卫女士和侄子蒋先生承担,去世后的费用由他们两人承担。母亲在这份遗嘱上签了名字,摁了手印,卫女士和蒋先生也在上面签名、摁手印。

  五年前母亲过世。这套房的承租人变更为蒋先生并出租,租金由卫女士和蒋先生轮流收取。前段时间,这套房被纳入征收范围,蒋先生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取得全部征收补偿款。卫女士与蒋先生协商按遗嘱分割征收补偿款之事。蒋先生认为,遗嘱非她母亲本人所写,且无见证人见证,应为无效;卫女士户口在外地,不是同住人,无权分征收补偿款;即使按遗嘱内容,也是他对卫女士的赠予,他现要撤销赠予。协商未果后,卫女士将蒋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分割这套房的征收补偿款,卫女士分得二分之一。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应符合政策及法律规定。当年,承租人母亲在世时所立“遗嘱”载明“如拆迁前母亲过世,蒋先生户口由卫女士和他均分”。卫女士和蒋先生均在此“遗嘱”上签字确认,该“遗嘱”中此段文字表述应为他们对这套房可能存在征收补偿利益达成了由两人均分的一致意见。该“遗嘱”中这部分内容为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

  对于蒋先生说到的撤销赠予,鉴于该“遗嘱”中明确了母亲在世及过世后费用由两人均摊的约定,且母亲过世后,由两人轮流收取租金,可见双方均未排除对方对房屋的掌控和利用,应视为这套公房由两人共同管理和使用。由此可见,卫女士可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是附有相应的义务的,不符合赠予合同构成中的无偿要件,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卫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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