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霍女士的大哥恰恰相反,从小做人做事就唯唯诺诺,结婚后更是把老婆的话当圣旨,而父母及整个霍家的事则和他没有任何关系。本来母亲生病过世前,就想把老房子中属于她名下的份额留给霍女士,但霍女士提出,为了避免矛盾,还是给父亲最好。这样,母亲立了一份遗嘱,明确家里老房子属于她的份额由其丈夫来继承。母亲过世后,家里的老房子被拆迁,父亲首选就是拿房子,这套安置房自然产权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爱操心的霍女士在母亲走后,把父亲的生活起居安排得妥妥当当。
本来看着相濡以沫的老伴因病离开人世,备感伤心的父亲身体也一天不如一天,但在霍女士的悉心照料下,父亲的状况慢慢有了好转。但最终父亲还是因为年事已高,加上重病缠身,离开了人世。过世前,父亲在律师的见证下立了代书遗嘱,内容为:老人过世后,他的全部财产及存款全部由霍女士一人继承。在处理完父亲的后事之后,霍女士拿着两份遗嘱,要求继承父亲的遗产。弟弟、妹妹们知道她对父母的付出,都没有意见。可平时不怎么联系的大哥,这时却跳了出来,认为老房子是父母的,拆迁分的房子五个子女都有份,不应该属于霍女士一人。无奈之下,霍女士只得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据遗嘱对父亲名下的房屋进行继承,确定这套房屋归其所有。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本案所涉的遗嘱有两份,一份是霍女士的母亲所立遗嘱,将老房子中属于她本人的产权份额指定由配偶即霍女士的父亲继承;另一份是霍女士的父亲所立遗嘱,明确他的全部财产及存款全部由霍女士一人继承。霍女士的父亲依据第一份遗嘱,取得了被拆迁的老房子的所有权。由此可以确定,老房子拆迁所得的那套登记在霍女士父亲名下的产权房应归其一人所有。另外,霍女士父亲所立的遗嘱是由律师见证的,符合《继承法》中代书遗嘱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据这份代书遗嘱,霍女士当然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取得这套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霍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