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4: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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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25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被调解的征收补偿利益纠纷
黄华明
  淳先生没想到,这么多年不来往的外甥女和她的女儿竟因为家里老房被征收的事,把自己一家告上了法庭。

  老房是父亲单位分的,跟外甥女和她女儿没有任何关系。父母在世时,一直是淳先生夫妇在照顾,老人多次表示,这套老房留给淳先生。父母过世后,淳先生依法变更为老房承租人,当时老房由淳先生一家三口居住,三人的户籍也在老房。外甥女户籍迁入老房时,就同淳先生父母承诺会迁出。可直到父母过世,不仅外甥女户口没迁出,她女儿的户籍也迁了进来。外甥女承诺她们母女的户籍会迁走,外甥女还和她丈夫按此内容,给淳先生写了承诺书。之后,外甥女和她女儿也没来老房住过一天。然而,当外甥女和她女儿知道老房被征收的事,立马将淳先生一家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

  淳先生一家拿着外甥女和她女儿的起诉材料找到我们。了解了案情后,我们认为,这份承诺书的内容书写得不够清楚,为了补强证据,我们另行调查了外甥女和她女儿在他处是否有福利分房。因为和外甥女一家多年没有联系,淳先生也没法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我们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发现了外甥女丈夫家曾动迁过。然而有关单位只能提供最基本的动迁协议等,虽可以看出外甥女夫家动迁时享受了托底政策,但并看不出谁是托底安置对象。之后,我们申请法院依职权调查,最终查出外甥女和她女儿在该此动迁中属于托底安置对象。

  庭审中,我们提出,本案中作为原告的淳先生的外甥女和她女儿虽户籍在被征收的老房处,但实际并未在老房住过一天,为此,我们申请邻居出庭作证以证明此事实。而且外甥女和她女儿还在他处拆迁中为托底安置对象,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待遇,不符合老房子的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更何况,外甥女和她丈夫曾出具过承诺书,明确不抢房子,且户籍早晚会迁出老房子,应认定她们明确放弃本次征收补偿利益。

  本来外甥女和她女儿态度很强硬,认为她们的户籍在老房多年,并曾在老房居住过,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她们两人和淳先生一家三口应均分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然而当她们看到这份承诺书和她们属于他处房屋的拆迁托底安置对象的材料后,主动提出愿意调解了结本案。

  本案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淳先生出于亲情,给付外甥女和她女儿一定金额的补偿款,远少于她们诉请主张的金额。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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