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庭审中,原告陈勇出具了10万元的借条、120万元的借款合同以及银行转账120万元的凭证。作为原告代理人的母亲张女士则提出,年仅19岁的儿子根本没有必要通过他人向陌生人借款130万元。同时,小剑的代理律师也表示,小剑本意只想借10万元,陈勇却控制了他,强行向其账户内汇款60万元,让小剑取出现金后交还陈勇,然后,他又一次将这60万元汇入小剑,并再次要求小剑将钱取出归还他。这番奇怪的举动令小剑觉得奇怪,最终连本意想借的10万元也并未实际收取。
双方各执一词,主审法官王凌琼决定严查借贷经过,按照民间借贷的审查要点逐一询问当事人并要求当事人陈勇和小剑本人到庭接受核实。在与小剑的交谈中,小剑不完整的语言表达和特殊的行为习惯引起了法官的注意。经过法医鉴定,小剑竟是具有精神残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结果让不合常理的借贷过程更显蹊跷。
王法官决定对双方的借贷合同、银行转账的过程进行严格、慎重地审查,对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等事实反复询问:为什么陈勇只认识被告几天,就愿意出借130万元给他?两笔60万元的钱款来源哪里?为什么同一天同一账户要分两次转账?又为何在转账给小剑后,相同时间相同地点,陈勇的账户里立即转入相同数额的钱款?面对法官的提问,陈勇的回答漏洞百出。为查明真相,法官还提出对双方进行测谎测试,陈勇也拒绝接受。
鉴于这些情节,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小剑经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其和陈勇签订的借条及借款合同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小剑是否应归还陈勇130万元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收到了陈勇交付的130万元钱款。关于其中的10万元,陈勇称已经给了小剑,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另两笔合计120万元的借款,法官认为,陈勇在同一日同一银行向小剑的同一账户转账却要分不同营业网点进行,明显有悖常理。小剑称自己受陈勇控制取钱,这一说法和陈勇提供的其名下的银行流水明细能够相互映证,和双方所确认的两次转账时陈勇、小剑均在场的事实也相符合,而陈勇也难以对同日连续取出存入相同金额的大额资金作出合理解释,结合陈勇拒绝进行测谎的事实,法院采信小剑的辩称意见,确认陈勇实际并未交付小剑120万元钱款的事实,一场疑云重重的借贷风波就此平息。(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