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媒体报道,福建男子蓝某在家中察觉门外有人偷窃,出门发现小偷后穷追不舍,致小偷摔倒在地死亡,蓝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福建漳浦县公安局和检察院昨天分别发布通报,称该案还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方尚未对蓝某提起公诉。
其实,此前媒体报道的也是蓝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移送漳浦检察院审查起诉”,即蓝某追小偷致其摔亡案已被移送至检察院,检方正在对案件进行审查,尚未提起公诉。但一些报道在标题上突出蓝某“被起诉”,由此产生了误导。检方虽然澄清了“被起诉”的误读,但对蓝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定性,仍然让人难以理解。
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后者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而继续实施该行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应认定为意外事故,行为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据警方介绍,蓝某追赶陈某(小偷)至邻居家门口时,伸手抓扯陈某衣袖,两人同时摔倒,陈某头部撞击水泥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而检方的说法是,蓝某伸手抓住陈某衣袖,陈某用力甩手后挣脱,身体失去平衡摔倒在地,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无论是“两人同时摔倒”,还是陈某挣脱后“身体失去平衡摔倒”,按一般的生活常识或经验,蓝某都不可能预见陈某摔倒在地会导致死亡,也不存在他已经预见陈某会摔亡,仍然继续追赶、抓扯陈某的可能性。陈某偷东西被追赶而摔倒身亡,应当是一起无法预见、无法控制的意外事件,怎么能让蓝某承担刑责呢?
如果认定蓝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人们不难推导出一种极端荒唐的情形:发现小偷后不能穷追不舍,更不能动手将其抓获,因为你应该预见到,追赶、抓扯小偷可能致其摔倒,摔倒可能致其死亡,于是无论普通人还是警察,见了小偷都不能追赶擒捉,而只能袖手旁观……这种荒唐情形当然不应出现,人们担心的是警方和检方一再坚持对蓝某的“任性认定”,更担心如果检方提起公诉,法院也认可这种“任性认定”,对蓝某作出有罪判决。
当年南京鼓楼区法院以彭宇送老太太去医院并垫付医药费等情况,推导出彭宇撞倒老太太“可能性比较大”,认为彭宇因为撞了老太太才送她去医院“更符合实际的做法”,这种违背社会主流价值的司法推理,受到广泛的批评质疑。现在,公检法机关办理这起小偷被追摔亡案,应当记取“彭宇案”的教训,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不能让司法推理和判决动摇社会公序良俗,不能对社会主流价值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