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的老同学是小区楼组长,前不久接到通知要参加社区活动。先是某个项目的启动仪式,然后是文艺团队汇报演出,接着又是一项表彰的活动,最后是讲座活动。其中会标换了4次,他和其他与会者都分别在4个活动的签到本上签到。对此,不少人颇困惑。
时下,一些部门和单位为完成上级布置的“规定动作”或各项考核任务,“走捷径”,“抄近道”,用“打包”的方式,像这样把几项活动安排在一起搞。固然,举办活动要考虑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的投入,适当提高效率也属必要。但是,“打包”这种形式,必须要分场合,看情况。有些类似政策咨询、集中办公、答疑释惑的活动,用“打包”的方式处理,尚能理解;而一些相互之间无关联的活动也用此方式,效果显然会大打折扣,更难免会有凑数量,搞形式主义之嫌,令参与者有充当“群众演员”的错觉,确实很难理解。
开展群众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宣传方针政策,丰富文化生活,满足群众的需求,所以应在活动的实效以及求精求细方面下功夫,不应该盲目追求活动的数量。上级部门也要多听取基层和群众的意见,对哪些可有可无的形式主义活动,应减少或取消,更不该滥竽充数。群众性活动应该真正成为教育人、鼓舞人、凝聚人的平台,让参与群众受益并感到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