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静后,两人谈了一次,当天,代先生就之前留学费用借款的事给马女士写了份承诺,内容为:现在说明女儿去国外留学费用至今还欠60万元债务需要偿还,这笔钱全由代先生承担,代先生承诺一年内将这笔钱全给马女士,债务还完后,双方各自开始新生活。代先生在这份承诺上签了名和日期。但还钱期限到,代先生一分未付。马女士多次讨要,但代先生称这份承诺是他为了挽回双方关系才写的,女儿出国留学的费用是他和父母承担的,马女士汇给女儿的钱,是他先给马女士现金,马女士去银行换成美元后汇给女儿的。而马女士只得诉至法院,要求代先生履行承诺给付60万元。
庭审中,马女士提供了其通过银行汇给女儿钱款的凭证,折合成人民币计50余万元,并称剩余钱款以现金方式给付女儿。
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代先生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自愿向马女士出具承诺,承诺将于一定期限前将60万元给付马女士。这是代先生真实意思表示,且承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根据马女士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她通过转账方式向女儿给付钱款,折合人民币计50余万元。至于与承诺上的金额60万元的差额部分,马女士称以现金方式给付,亦不违悖常理,且与承诺中的内容相互印证,应当得到法院的采信。代先生认为马女士仅为名义上的转账人,钱款的实际给付人为其个人,且其书写承诺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双方的关系,并没有提供证据佐证,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