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年前,我在工作中经常要与各地经营者打交道,交换名片是第一次见面的必要礼节。有时拿到的名片上第二行姓名后缀的职务居然是“法人”。为此,我总是半开玩笑半是真地告诉名片主人:“法人”后面应该加个“代表”才正确,否则他就不是人!当时我们国家虽然已进行了“一五”普法教育,其中对“法人”、“自然人”和“法人代表”的概念作了比较透彻的介绍,但那些老板可能还来不及接受,因此不知道“‘法人’不是人”还情有可谅。不料,在已经进入“七五”普法教育的今天,居然还出现某些媒体不知道“‘法人’不是人”的笑话,让观众如鲠在喉。比如日前,某电视新闻二次口播和连续的滚动新闻字条都播出同一内容:“多位艺人明星担任法人或者持股的企业。”
法人到底是什么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作为艺人的自然人,当然不是“法人”。
一个小小的名词背后,折射出普法教育依然需要更深入、持久的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