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