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业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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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6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物业与业主的那些“恩怨情仇”(四)
  【案例】

  某小区物业公司曾与小区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该小区物业费标准为1.09元/平方米/月,但由于物业服务成本上涨,物业公司决定将物业费收取标准提升到1.2元/平方米/月,并将新收费标准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公示。后来,李某等业主拒绝按新标准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便将李某等业主诉至法院。

  【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物业费收费标准变更需经业主共同决定,该物业公司单方以张贴公告的方式提升物业费收费标准,违反法定程序,新标准对全体小区业主不发生法律效力,李某有权按原标准交纳物业费,故依法判决陈某按原有标准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说法】

  物业费收费标准涉及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物业费收费标准变更需要达到上述规定的“双过半”标准,但物业公司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通过其他形式取得法律规定的业主同意,其在公告栏内公示的物业费标准不对业主发生法律效力。

  摘编自 山东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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