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洪先生与甲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洪先生的房屋进行装修,总价为63,000元。合同还约定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
2012年8月,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洪先生支付拖欠的装修款11500元。甲公司认为,在实际施工中部分内容做了相应变更,洪先生也确认了增加项目。洪先生已付工程款6万元,尚余3,000元未付。所以,洪先生应当支付拖欠的装修款总共为11,500元。洪先生则辩称,当时口头谈的总价是6万元全包,也就是预算单上的那些内容,实际施工没有增加项目。洪先生已支付6万元,不欠装修公司钱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洪先生分别在两份项目变更表上签字确认,洪先生辩称双方口头约定6万元全包,并无证据证明。对增加项目,洪先生确认为9000余元;预算表中减少项目的总价款4900余元,应从中抵扣。更换钛合金移门、厨房吊顶、人造石等,因未能证明存在差价,故洪先生可以不必支付这部分款项。厨房花砖和墙纸定金,并非预算表中的内容,洪先生也曾签字确认过,此部分钱款应支付给甲公司。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洪先生支付甲公司7900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