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下旬,小徐向法院诉称,由于父亲早于爷爷先去世,故要求与叔叔姑姑等4人分割继承爷爷名下的51%股权份额。
法庭上,小叔叔辩称,公司确系与父亲共同投资设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父亲出资51万元持有股份51%;自己出资49万元,持有股份49%。公司成立后一直是自己打理经营,而父亲从未实际投资及参与。公司几经变迁现已资不抵债,已有2年未经参加年检,在2013年4月下旬被吊销营业执照,现正处办理工商注销过程中,目前公司无任何资金和资产可以继承。其他几位年过六旬的叔叔姑姑也认同此观点,但表示若法院判决则同样要求依法继承股权份额。
法院认为,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小徐爷爷持有51%的股份,而公司章程并未禁止或限制股东资格的继承。现小徐爷爷名下的股权,各继承人可通过继承来取得股权。法院仅仅处理股权继承,涉及股东间权益纠纷,可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另行处理。基于本案继承人未能协商一致,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原则,法院则确定各继承人的股权比例,各继承人可按此比例行使相应的权利及承担义务。因小徐请求折价分割股权价值,不符合公司法的股权出资转让等条件,遂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李鸿光
为继承爷爷名下51%的公司股权份额,80后小徐把年逾六旬的叔叔姑姑等4人,统统告上了法院,要求股权折价分割。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老年审判庭对小徐之诉作出判决,涉案上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小徐爷爷名下51%的股权,由小徐与4位叔叔姑姑共同继承,各自享有10.2%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