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教育培训机构,机构内性侵害案件涉及未成年被害人多,且持续时间较长。2012年至今,某区检察院办理教育培训机构内性侵案件共3件,涉及被害人7人,另有6人无法认定,且均是“多次、长时间”存在的性侵。
比如,犯罪嫌疑人荣某系某中学职工,其在2011年9月至2013年10月近两年时间内,在教师办公室内及校园厕所内,多次以抚摸未成年男童生殖器的方式,猥亵被害人刘某某等5名未成年人。又如,2012年7月至12月间,其在某教育培训学校担任外语教师,负责对11岁男童周某某的“一对一”培训,其在上课期间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十余次。最后因被害人坚持拒绝上课,其父母再三询问得知真相后,犯罪嫌疑人才被查处。
第二个平台是网络。近年来,通过网络聊天等方式结识陌生人,从而引发性侵害案件的情况较为突出。
如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间,犯罪嫌疑人陶某先后在网上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将其骗出至旅馆或招待所内,然后以语言和暴力威胁的方式先后对4名未成年被害人(另有3人无法认定)进行强奸,并对其中几名被害人以拍摄裸照相威胁,从而进行第二次强奸。
2014年10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官某与3天前通过网络认识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的被害人张某(女,17岁)一起就餐后返回途中,因故发生争执。官某遂将被害人推倒在草坪中,意图实施强奸行为,后因被害人家人赶到而未遂。钟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