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情理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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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9月16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校内意外受伤
过错推定幼儿园赔偿12万元
  2014年5月,王先生突然接到幼儿园老师的电话,称儿子小新在学校意外摔伤,正送往医务室治疗。王先生心中不禁咯噔一下,儿子今年刚满六岁,正在上大班,平时活泼好动,不知道到底发生了什么意外。

  王先生赶至幼儿园医务室,发现儿子右胳膊大面积擦伤,胳膊骨折肿起,他立即驾车将儿子送往新华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2万5千余元。后经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到底什么原因导致儿子受到这样的伤害?园方在庭审中陈述,早锻炼时,老师要求孩子练习侧身钻和贴地爬的动作,老师在一边进行指导。轮到小新时,他从栏杆处跨过去(约35厘米高),腿被栏杆勾了一下,瞬间摔倒在地,导致右臂肘关节着地。

  王先生认为,在校期间,因老师未尽到看管义务,导致王小新在操场摔伤, 要求判令幼儿园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6万元。

  幼儿园方承认事发突然,老师在一旁保护不及,没能拉住小新,但对于小新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经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重新鉴定,小新右上肢外伤,认定骨折伤及骺软骨板,后遗症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

  杨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新未满十周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小新在幼儿园上学时受伤,幼儿园未能提供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幼儿园应对小新因摔伤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令幼儿园赔偿小新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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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周刊情理与法04校内意外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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