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底,严女士为美白牙齿,前往上海一家口腔门诊部就诊。经过诊断,门诊部李医生称要拔掉严女士3颗智齿,并于同日拔除她左下1颗智齿。次年年初,李医生又告知严女士,其牙齿有炎症,并在严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磨掉她下前牙6颗。之后,这家门诊部又为严女士拔除其右上1颗智齿。
前后6次就诊,严女士共支付医疗费及拔牙费2.6万余元。但这家门诊部的诊疗,不仅没能使严女士的牙齿达到美白效果,还对其健康牙齿造成损害。无奈,严女士只得求助于其他医疗机构继续就诊。
后严女士了解到,最初为她诊疗的李医生并无医师执照,且使用化名行医。严女士认为门诊部的诊疗活动违反诊疗常规,已造成对其的损害,故诉至黄浦法院,要求判令门诊部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27万余元。
庭审中,门诊部辩称其没有医疗过错,严女士在其他医疗机构接受过诊疗,损害由其他医疗机构造成。门诊部负责人还表示,严女士所称李医生并非其雇员。
法院经审理查明,卫生主管部门对这家门诊部进行检查的笔录中载明,为严女士做牙齿美白治疗的李医生,使用化名行医,其并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也没有为严女士书写病历,其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显示,门诊部的诊疗行为致严女士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相当于道路事故十级伤残。对该鉴定意见门诊部并不认可,认为严女士的“智齿”符合拔除特征,不能等同于正常牙齿缺损、脱落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严女士的原生牙齿确系在门诊部接受诊疗过程中,被拔除或磨损,而门诊部作为口腔科医疗机构,其为严女士实施诊疗活动的主要工作人员并不具备法定资质,也未书写门诊病历。
针对口腔门诊部就鉴定意见的辩称,法院认为,鉴定人已到庭就门诊部辩称作出明确答复,并就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及依据作出科学、充分的说明,而门诊部既未提供证据证明严女士在其处寻诊、就诊的具体内容,亦未能举证其对严女士的诊疗活动符合相关医疗规范。据此,法院认定,门诊部在对严女士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对严女士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