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级表彰:学校可以根据学生在参与志愿服务(公益劳动)过程中获得的表彰等相关表现,进行综合考量,每年进行一次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先进个人的表彰,校级表彰次数由学校负责确认并记录。经公示后,导入信息管理系统。
二、区级表彰:由区文明办、教育局、团委、民政局、校外联办等部门授予的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由相关单位或者区校外联办负责记录。
三、市级表彰:由市文明办、教委、团委、民政局、校外联办等部门授予的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由相关单位或者市校外联办负责记录。
四、国家级表彰:由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民政部等部门授予的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由相关单位或者市校外联办负责记录。
五、国际级表彰:经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民政部等部门选拔、推荐,代表国家参加相关国际志愿服务,并获得表彰的学生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先进个人。由相关单位或者市校外联办负责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