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老太九十高龄,张斌和张慧分别是她的儿子和女儿。由于张斌长期在外地工作、生活,与陈老太关系比较疏远,老人的照料多由女儿张慧承担。去年11月,张斌办完回沪手续,重返老家。在未与张慧充分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母亲陈老太送至精神卫生中心治病养老。接着,他又向当地居委会申请成为母亲的监护人。今年2月,他被指定为监护人。然而,张斌后来的一系列行为令张慧不满。张慧在向法官陈述时说,张斌不但将母亲的钱款转入自己名下,还将居委会补贴给母亲的每月50元的牛奶费收入自己囊中。
张慧认为,由于张斌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她本人一直对母亲履行赡养义务,家庭经济能力较好,并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照顾母亲。在这样的情况下,张慧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张斌监护人资格,由她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在申请书中,张慧还列举了张斌不按照医院提出的治疗要求,不给母亲营养补给和转院治疗。甚至在今年6月,张斌置母亲于不顾,又去了外地。
法院查明,张斌在领取陈老太名下的定期存款后,将钱款存在自己名下。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张斌作为陈老太的儿子,在以监护人的名义收取母亲的钱款和存折后,理应妥善保管,但其擅自领取母亲的银行存款,并将钱款存在其自己名下,其行为已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陈老太的合法权益,不适合担任监护人,故张慧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