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声中辞旧岁。在这辞旧迎新的除夕,耳闻不远处传来的阵阵鞭炮声,不由得想起了爆竹的来源与变化及曾经对爆竹燃放的“禁禁放放”。
爆竹起源于距今2500年前的春秋末年,政治家范蠡在《陶朱公书》中说:“除夜烧盆爆竹与照田蚕看火色,同是夜取安静为吉。”那时人们煮熟食、烤火取暖,发现竹子燃烧时能发出强烈的毕剥声,故而取名“爆竹”。但作为一种习俗,是在2000多年前。据说在我国远西方向的深山里,生活着一种像人形的动物:山臊,以捕虾蟹充饥,常潜入民居偷食人们的盐物,骚扰乡人。人们把竹筒投入火中,竹筒受热,发出爆扑响声,令山臊惊惮恐慌,纷纷逃逸。这种区域性的行为逐渐扩展开来。200多年后的南朝,荆楚一带出现正月初一燃放爆竹,避山臊、驱恶鬼的岁时节俗。这时燃放爆竹,不单单以劈裂响声恐吓驱赶实实在在的野兽,还兼有祓除灾害“恶鬼”的作用,且慢慢影响到各个地区。用真竹爆火驱惊野兽恶鬼的做法,一直沿用到唐宋。到宋代,火药开始出现,到南宋,新年元日燃放爆竹升级换代,开始使用以硫磺、硝石为材料的火药式炮仗与烟花。这种习俗历经元明清和民国,一直保留到今天。
除了新年使用爆竹,以后婚丧喜庆、搬迁新居及其他节日,燃放爆竹也成了不可缺的内容。其内涵则没人去深究,也没办法深究。因为风俗就是这样,不仅形式会变化,内容也会变。在今日的婚庆与节日里,燃放爆竹更多是表达求福与喜悦;搬迁时燃放爆竹,则有喜悦与祛除不祥的意思;至于丧事中,完全是为驱除人们“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鬼怪,让逝者安息而燃放。不过大多数是从众心理,不问为什么,照葫芦画瓢而已。
1843年上海开埠后,租界里除原住民,其余是外国人,这个时期的过年,从一个外国人的日记看,没有燃放爆竹烟花。那个外国人提到戊申年(1848年)除夕:人们都很忙碌,忙着结账,也为明天做好准备。新年:在这个阳光明媚的日子里,人们都放下手里的活,办公室和商铺都关着门。半夜里,人们都涌向寺庙见证辞旧迎新的时刻。元宵节:人们都出门游玩去了。
1853年,上海小刀会起义后,大量原租界外的人涌入租界,开始了华洋混居。1854年,租界成立了工部局。该年12月6日董事会开会通过了《捕房督察员的职责》,其中第八条规定:“除非先征得董事会的同意,在租界内的公共通道燃放爆竹炫耀场面,敲锣打鼓大声喧闹,或者异教徒的列队行进都是不允许的。”从条文看,是禁止结婚时的爆竹燃放,没有提到过年时在家里是否可以燃放爆竹。
1861年6月5日,工部局决议:无论是在公共街道还是在私人圈地内,禁止点放妨害公众的一切爆竹烟火,并以中文文告盖上官印公布于众。9月初,通过英国领事馆,向上海道台取得盖有道台官印的告示共300份。告示宣布禁止居住在租界范围内的华人点放鞭炮爆竹、敲锣打鼓。不过,告示仅禁止太阳落山至次日日出期间有这样的活动。英国领事告诉工部局:如果有人在白天有此活动,其吵闹程度达到需要再发布一项禁令时,他本人必将要求道台另行发布一份相类同的官印公告。1872年12月25日,工部局警备委员会规定:自晚上10点至次日上午7点禁止燃放爆竹。
对新年期间燃放爆竹的规定,1870年时允许的日子较长,可在新年期间三个星期内自由燃放。1871年同样如此。工部局在2月13日通过决议:从2月17日至3月5日的中国新年期间,暂停执行工部局捕房标题为“有关燃点爆竹及其他”的训令。允许中国人在春节燃放爆竹,是因为一部分西人认为,华人把燃放爆竹看作是一种宗教仪式,如果阻止他们这样做,结果很可能是把他们赶出租界。而把中国人赶出租界,等于阻碍了他们发财。但一部分西人不习惯,认为“燃放爆竹不仅妨碍附近居民的安宁,还会对驾车骑马的人引起危险的事故,因此必须尽可能加以控制”。因此1873年起,新年燃放爆竹的时间缩短到10到12天。到1881年,更有人提议,将新年自由燃放爆竹的时间缩短到1至2天。这个也就说说罢了,要是真的实行,恐怕会适得其反。
过年燃放爆竹是中国人的传统,许多旅沪西人一般不参与。但在沪的美国人好像也喜欢上了爆竹,在他们的独立纪念日(国庆节)中也大肆燃放爆竹,由此在董事会中引起了一场争论。
1873年7月4日,一些旅沪美国人为了纪念美国独立97周年,在夜间燃放了不少的爆竹。第二天,这件事上了捕房督察的早报,并被提交至7月7日召开的董事会讨论。讨论时,有的董事建议根据《土地章程·附则》第35款传讯他们。第35款规定:“不准嚷闹。凡租界以内,如有人施放大、小洋枪,或无故任意大声嚷闹,乘马驱车到处疾驰,或在街上遛马,及不合理惹人厌恶等事,每事议罚不得过十元。”有人持反对态度,结果经过长时间讨论,在两个董事反对下,通过了对那些违犯者加以警告,不许他们再犯的决定。这个决定本身很马虎,不许他们再犯,如果再犯了如何处置也没说。
美国人不乐意了,H.B.詹金斯和美商同孚洋行随即向董事会写信,信在半月后在董事会上宣读。信中的话让董事会感到惊讶,并对他们使用的语言明确表示不满。于是再次讨论这件问题。又经过长时间的讨论,董事会的意见依然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赞成用传票传讯,另一种意见是听其自然。后者认为既然允许华人连续10-12天燃放爆竹,作为公平的对待,是否应该让7月4日的节日也享受同样的特权。反对者则认为,华人把燃放爆竹看作是一种宗教仪式,如果阻止他们这样做,结果很可能是把他们赶出租界。而对于外国人来说,不妨设想他们是比较通情达理的,在这方面他们并不希望和华人享受同等的待遇。
最终的结果是:“为了避免同本市居民中重要的而且是部分人(美国人)引起复杂的纠纷,最后决定目前不再提起此事,也不再进行书信联系,只是把本届董事会所提抗议和所持观点记录在案,提供下一届董事会作借鉴。”
这件事最终有这样的结果,除了董事会中有不同意见外,恐怕还在于此前巡捕对美国人放爆竹引起纠纷后的处理结果有关。
1867年1月15日夜晚,第57号英国巡捕安德鲁·坎贝尔在南京路执勤。同孚洋行的美国人弗兰克·里德、欧文·布洛克、埃德温·史密斯等人送同事西曼回国,由于燃放爆竹,双方发生冲突,引起斗殴,巡捕与里德、布洛克均受伤,事后里德对坎贝尔提起了诉讼。1月16日在大英按察使司衙门审理。
据里德所说,1月15日夜晚,大约12点钟,他在老德记药行附近放鞭炮,同时在路上走着。他们一共有五人,其中有一个职员要回家乡,他们送这人上轮船。他们遇到了巡捕坎贝尔,坎贝尔要里德等人停放鞭炮,因为那是不允许的。里德说,他不认为放鞭炮是违法的,他也不愿停下不放,一面拿着一扎爆竹向前奔跑,一面点燃鞭炮。这时,里德再没有见到坎贝尔,直到外滩,在码头内侧的黄浦江外侧,里德才遇到坎贝尔。巡捕跑到他身边,抓住他的胳膊,要他到中央捕房去。里德表示不去,因为他没有做什么该到捕房去的事。他从巡捕手里挣脱出来。巡捕要他们这群人跟他去捕房,或者把地址告诉他。里德等人中有人就把地址告诉了巡捕。但巡捕好像不满意,又把他抓住,里德又挣脱走了。然后他们放了一大批鞭炮。此后巡捕走到他身后,那时里德正在向西曼先生告别,当他转身看是谁抓住他时,巡捕就用警棍打他,打得他倒在地上人事不省。他头上留下伤痕。在这次殴打之前鞭炮已经全部放完了。在巡捕打他之前,他没有作要打巡捕的表示。里德看到他们那群人当中有人要打巡捕,他只是几次从巡捕手里挣扎脱身而已。里德说,他来这里已有三年了,曾经放过好几次鞭炮,从来不认为是一个过错。
而据巡捕坎贝尔所述,当晚12时,他走在南京路的时候听到外滩那边有一阵鞭炮声,于是就往那边走去。当他走到四川路时,看到在江西路和南京路路口有大量点燃的鞭炮。他走过去时,碰到一群大概是放鞭炮的人,每个人手里拿着一串鞭炮,正在叫他们的勤杂员拿火来燃放。
他来到那群人当中的一个人身边,告诉他说,在上海大街上是不允许放鞭炮的。该人对他说“滚开”,并往外滩那边走。他跟着这位先生,并问他放鞭炮所为何事。这人又对他说“滚开,你这狗娘养的”,“这儿没有你的事……”他轻轻地拍了那个人的肩膀,要他到巡捕房去,或者把地址告诉他。这人扑过来揍他,于是他从挎包里拿出警棍,说:“谁要是再来打我,我可要用警棍啦!”这群人中的两个人抓住了他,他尽力挣扎出来,吹起警哨求援。先打他的那位先生跟着过来并下手再次打他,于是他就用警棍打这人,这时候那群人当中另一个人开始跳了过来,另外三个人抓住了他,并且叫刚才打他的那位先生过来,说现在可以痛痛快快地打他了。这人走了过来打了他几个耳光,他就用右脚把那人踢开,这时全身只有这条腿还能自由活动。
他爬起身之后,要把那位先生带到捕房去,就是首先打他的那个人。他正要向那人走去时,又被一个据说正要乘船去日本的先生打了。拿住我警棍的那位先生对他说他们是属于同孚洋行的,并且说可以到巡捕房去。于是他就带这人到了巡捕房,因为他抓不到其他几个人,即致他重伤的人,他就带这人来要他讲出姓名和地址,这人到达巡捕房后就说出来了。
遇到这种事情,双方都会讲对自己有利的话,虽然美国人一方还有其他人的所说对巡捕不利,但经过审理后,负责此案的大英按察使司衙门古德温法官在1月23日宣布:“驳回此案。根据是:因为巡捕是在履行职责。而且第一次打击看来也不严重,因为原告立即就跳起来追巡捕了。”隔天,美国领事西华向工部局总董写信,表示:“本人认为,根据‘捕房令’,该案件巡捕意欲逮捕是错误的,因为他已经知道对方的住址,而且不过是犯了很小的过错。本人还认为这个巡捕的表现也使人不堪信任,因为与证词相印证,显然是为有利于自己,夸大事实,他若犯有此罪,实不堪担任此职,本人提议撤其职。”结果,1月31日的董事会上,一致通过以下决议:第57号巡捕安德鲁·坎贝尔应予撤职。
爆竹,从个人的角看度,让人欢喜让人忧。缺少了它,过年过节总觉得缺乏热闹喜庆的氛围;而有了它,过年过节有时也觉得烦,冷不丁地来几下,有时早早地被闹醒,还有那难闻的气味。用现在流行的话说:纠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