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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今一审《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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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23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最高罚10万
市人大今一审《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
姚丽萍
  本报讯  (记者  姚丽萍)  在申城,今后销售过度包装商品可能面临最高10万元的处罚。今天上午,《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进入一审程序。

  《上海市商品包装物减量若干规定》是一部创制性立法,这部法规基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现实需要,在《立法法》赋予地方立法权限内尝试强制规范商品包装。

  对限制过度包装,草案规定:商品包装要合理,能满足正常功能需求,材质、结构、成本应当与内装商品的特性、规格和成本相适应。换言之,成本是20元钱的粽子,就别包装成2000元出售。同时,对国家已经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商品,本市实施“重点监管”,比如月饼等食品;对国家尚未制定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的,市质监部门可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制定商品包装的指导性规范。

  规定草案第6条设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义务。其中,销售者应当与商品供应方明确约定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进货验收时,核查包装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方出具商品包装检测报告,否则可按照合同约定拒绝进货。

  地方立法要抓住限制过度包装的“牛鼻子”,就不能少了罚则,而立法将“牛鼻子”锁定在销售流通环节。为此,规定草案提出——

  ■生产者违反强制性规定进行商品包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销售者销售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商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销售,限期改正;拒不停止,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若情节严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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