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个小地方的一桩事件,引起网民的大讨论,连《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检察日报》等知名媒体也加以关注——
今年6月底,16岁的打工女孩李舒舒,去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探望一个在饭店工作的朋友。7月2日中午,李舒舒带着店主不满两岁的女儿小雯雯去买糖。当时李舒舒和小雯雯站在门口,两人相隔1米多,饭店门口还停着一辆小客车。突然,小雯雯跑向了公路,一辆货车恰好从路口快速转入,因被小客车挡住视线,一眨眼就到了她眼前。李舒舒迅速把小雯雯推开。但货车急刹后惯性仍在,车轮碾碎了李舒舒的右脚,再重重轧过小雯雯的双腿……
李舒舒舍身救人的事迹,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人们称她是“最美打工妹”。政府有关领导要求对这种行为予以表彰,还为她申报了“见义勇为奖”。
然而,真正形成“热点”的,除了李舒舒的“见义勇为”,还有当地交警部门后来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李舒舒横出道路,妨碍了交通安全,应在此次事故中负一定责任(25%)。这也意味着:小客车司机、货车司机、小雯雯和李舒舒将共同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责任。
“为什么救人者反而被追究事故责任?”
许多人之所以不理解,想不通,是因为陷入这样一种思维模式:见义勇为是无须负事故责任的。有人甚至搬出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作为替李舒舒辩护的根据。
依我看,李舒舒的“见义勇为”,毋庸置疑;以“紧急避险”条例来为她“开脱”,也很恰当。问题是,原本由李舒舒承担的责任,该由谁来买单?我设想,若由另外三个责任方“乐意”分担,那就一点问题也没有了;如果人家不乐意呢?毕竟,我们是法制国家,硬要人家承担于法无据、于己不愿的责任,岂不是有失公允!
有人主张,李舒舒的“责任”,可由政府买单。想法固然好,但,即使政府愿意买单,那么,事情到了什么程度它才能买单?以什么名义买单?买不起单又该怎么办?以后再出现这种事怎么办?出现更加复杂的事故怎么办?等等。
事件很简单,要处理好,则要费些周折,尤其在情、理、法上都要说得过去。
我相信,鉴于对“见义勇为”的认同、对法律的尊重,这件事的最后处理,会比较圆满,理,也能摆得较顺。
我倒是对于由此而引起的部分言论,有些不安。比如,有人为了帮李舒舒卸责,把着眼点集中到货车的“超重”、“超速”上;有人认为小客车违章停车,是肇事的根源;也有人指出,监护人没有负起应有责任,是罪魁祸首……可是,我们有没有想过,换个角度,如果这起事故发生在铁路上、航道上、跑道上、高速公路上……我们还能追究谁才是真正的肇事者?如果这起事故,没有“违章停车”,没有“超重”、“超速”等可以被深究的“根源”(现实生活中,司机在突发情况下毫无过错地被“肇事”时常发生),我们还能把责任分给谁?如果这起事故还造成了连锁伤害,又该怎么办?
责任好追究,责任之外的情与理怎么把握才是关键。在这上面,最能考验人们的观念是否真的“开放”,最能看出人们的态度是否真的“公正”,而不是一味地以“开脱”了事,感情用事。
我们当然不希望因为要使这件“好事”变得顺理成章,不惜罔顾法律、践踏人权的事件发生;也不希望这类“见义勇为”的好事,因为纠结于“责任”而让人止步;更不希望把这件作为一个特例,有关方面“特事特办”,解决掉就算了,皆大欢喜,而没有引起人们在法律法规、交通管理以及社会援助等层面进一步研究这类“见义勇为”所引发的问题的兴趣。事实上,此类问题,或还不曾为人所知的问题,很多,我们回避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