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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庭审~~~法院判定游泳池管理方无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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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20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午庭审
“老病号”隐瞒病史泳池溺亡
法院判定游泳池管理方无需赔偿
孙云
  本报讯(记者  孙云)75岁且有长期高血压和冠心病史的老人坚持游泳健身,不料却在一次游泳时意外溺水身亡。老人的家属将健身俱乐部管理方告上法庭,索赔35万元。然而,松江区法院审理发现,老人办理俱乐部会员卡和游泳健康查验合格证时均隐瞒病史,而游泳俱乐部则在意外发生后基本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今天上午,松江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老人家属的全部赔偿要求。法官同时提醒,疾病患者和老人儿童从事旅行、健身、购物等各种活动时都应量力而行,对自身安全尽到审慎义务,如因自身原因酿成悲剧,无法要求旅行社、健身会所、商场、托养机构等给予赔偿。

  据悉,在事故中身故的老人姓梁,自2005年起在松江九亭镇的一家健身会所中健身,几乎每天都去游泳。2012年5月4日这天上午,老梁来到会所打乒乓球,下午又走进泳池,然而,才游了仅约30分钟,泳池边的救生员就发现他面部朝下漂浮在水面上。两名持证救生员用竹竿触碰老梁,见没有反应,赶紧跳下泳池将他打捞上岸并进行心肺复苏抢救,随后又拨打了120。可惜,老梁已经死亡。

  在庭审中,健身会所的代表律师除说明会所已按照相关规定设置救生员、观察台外,还出示几份重要证据说明,至少自2010年2月起,老梁已患上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并长期服药。然而,老梁在办理健身会员卡和持上海市游泳健康查验合格证进入泳池时,没有按照“严禁患有严重心脏病、高血压者进入游泳池”规定自述病史,反而隐瞒患病情况,书面签字承诺:“本人无高血压、心脏病、皮肤癣疹、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等游泳禁忌病症。”

  法官审理认为,老梁具有长期游泳的经验,却在明知自身疾病的情况下,依然几乎每天都长时间游泳,无异自甘冒险。再加上,他与健身会所签订的合同上也有明确约定:“本人意识到在运动过程中,本人必须负责监察自己的身体状况,如果感到任何不正常的征兆,本人会立即停止。本人在运动之前已咨询过医生的意见,并获得了医生的同意。本人同意对在运动过程中由于本人的身体原因可能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老梁的意外溺水与健身会所并无因果关系,会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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