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 一签再签
2011年9月,上海慧润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昂立教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幼儿园委托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双方共同在松江区祥和花园内创办一所幼儿园,幼儿园使用昂立公司授权使用的相关商标及标识,对外以“昂立幼儿园”的名义运营;慧润福公司提供办园所需房屋10年使用权及相应物业服务作为出资,出资比例为35%;昂立公司投资400万元,出资比例为65%;慧润福公司支付昂立公司39万元作为第一年品牌合作费。签约后,慧润福公司如约支付品牌使用费并交付办园房屋。
同年11月,昂立公司请来装修公司对办园房屋装修,但约定投资的400万元却迟迟没有到位。之后,在昂立公司主导下,艾梵(上海)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加入到合作开办幼儿园的项目中来。三方共同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艾梵公司为创办幼儿园提供资金400万元,持股比例为65%;慧润福公司以自有产权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参与合作,持股比例为35%。协议特别强调,幼儿园的名称以及日常运营过程中不得使用专属于昂立教育集团的“交大昂立”“昂立”等商标和字号。《合作协议》签订后,办园房屋转由艾梵公司实际控制。此后,为办理幼儿园登记需要,艾梵公司和慧润福公司还签订了一份并未实际履行的《幼儿园园舍租赁合同》,约定租期10年,年租金及物业费为130万元。
办园失败 相互指责
去年9月,在400万元创办资金久久不能到位、装修工程长期处于停顿状态、当地居民对在小区内建幼儿园反响强烈等情况下,慧润福公司向长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慧润福公司认为,两被告的屡次违约行为导致合作失败,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为筹建幼儿园而签订的相关合同和协议,并要求昂立公司返还收取的39万元“品牌使用费”。
昂立公司及艾梵公司则认为,首份《委托管理合同》签订后,昂立公司即对相关房屋装修,证明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而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后,昂立公司和艾梵公司仅需按照该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即可;三方之后又签订《补充说明》,是由于慧润福公司未按照出资披露义务披露相关情况,才造成履行合同的困难和障碍。因此,违约的是原告而非两被告。
法庭经审理查明,慧润福公司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涉案房屋的建筑类型及用途均登记为会所。根据本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布的相关通知,商品住宅项目附属会所,是指规划部门批准的商业配套用房中用于向业主提供商业、娱乐、文体等配套服务的场所。房地产开发企业、会所的承租人、受让人及其他经营者需改变已向业主承诺的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应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征得业主代表大会同意。
诉请有据 获得支持
长宁区法院认为,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幼儿园的所有相关合法手续由两被告负责办理,而两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幼儿园的证照尚未办理齐全。同时,本案所涉的房屋性质为会所,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所有人如需改变已向业主承诺的经营服务方式和具体服务功能的,应征得业主代表大会的同意。因此,无论是《幼儿园委托管理合同》,还是《合作协议》和《合作补充说明》,在法律上或事实上都不存在履行的可能性,原告关于解除该三份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原告要求被告昂立公司返还该39万元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庭予以支持。
【法官点评】
如今,从成人教育到幼儿培训,各种机构多如牛毛。然而,由于经营理念、资金实力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教育培训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
本文所引案例是相关单位在开办幼儿园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幼儿园显然不属于“教育培训机构”。但是,为孩子选择一个好的幼儿园,其重要性在不少家长心中绝不亚于对小学、中学乃至大学的选择。“昂立幼儿园”,从三家企业资金上的“击鼓传花”可以看出这家幼儿园的“先天不足”,最终“胎死腹中”也在意料之中。不过,换个角度思考,这未尝不是一件幸事。很难相信,这个连400万元的开办资金也是迟迟不能到位的“名牌幼儿园”,一旦开办,它的管理、师资、财务能与这个品牌相“匹配”吗?品牌拥有者更应该珍视自己的商业声誉和对社会的一份责任。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