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为试点消费金融公司的准入、监管和规范经营提供了法律保障。但随着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实践发展,《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能完全满足公司和市场深化发展的需要;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银监会作出相应修改。此次修改主要有以下较大的变化——
■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具备一定实力(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各种所有制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降低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将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由50%降为30%。
■取消营业地域限制改变现行消费金融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规定,允许其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通过依托零售商网点(而非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开展异地业务,有利于试点公司尽早实现规模效应,增强行业整体实力。
■增加了吸收股东存款业务根据试点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在业务范围中增加消费金融公司“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业务,有利于拓宽消费金融公司资金来源,更好地支持其业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