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路招数尽显“神通”
● 现象一:夫人外交。即老板的妻子主动结交领导干部的妻子,采取家庭聚会,相约美容、购物、健身、旅游,逢年过节送红包,趁孩子生日、升学送礼物等多种方式,通过一点一滴的人情渗透,拉近与领导干部的距离,从而谋取利益。如去年该院反贪局办理的区体育局计财科科长张某受贿案中,主要行贿人之一的承包商傅某就是通过“夫人外交”搭路子。2009年2月,张某的妻子杨某接受傅某付费的香港、澳门游,其间收受傅某妻子朱某送的价值20300元港元的Cartier钻戒一枚。2010年至2012年,张某分4次收受傅某现金14万元。
● 现象二:同处购房。即商人与领导干部在同一小区买房,“抬头不见低头见”,时常给领导干部一些恩惠,巧妙融入对方生活。某国有企业业务主管顾某受贿一案中,行贿人董某为了与顾某搞好关系,从顾某处得到更多的加工业务,刻意在顾某所在小区购房。平时晚上一有空,董某就上顾某家嘘寒问暖,或相邀外出聊天喝茶,制造机会接近顾某。2006年、2007年春节期间,为感谢顾某对其业务上的照顾,董某两次送给顾某现金人民币4万元,并在顾某装修住房时赠送价值4000余元的吸尘器一台。
● 现象三:疏亲变近。即平时少有来往的一方亲戚,为了利用对方的权力谋取利益,通过密切走动,使原本疏远的亲戚关系“热络”。某国有企业计划处处长陈某受贿案中,行贿人张某是陈某的外甥,在陈当处长之前,两人并没有多少往来,知道陈当处长后,张某开始频繁地与陈某交往走动,逢年过节送礼不断。1998年至2004年,张某通过陈某在这家国有企业获得数千万元的工程项目,为表示感谢,给予陈某现金共计68万元。
● 现象四:熟人牵线。即通过朋友、同学、战友、老领导等中间人牵线撮合,认识、熟悉、走近领导干部。如丁某行贿案中,个体经营者丁某在挂靠某建筑公司做翻修自来水管道业务时,认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徐某,并成为朋友。2006年,徐某将丁某介绍给时任某街镇城建办主任的朱某,并让朱某有业务就给丁某做。同年5月,朱某让无道路施工资质的丁某,挂靠在该镇城建办主管的道路管理有限公司,承接道路修复工程。如此,丁某在朋友(老领导)徐某的牵线撮合下,在朱某的关照下,当年就做了1091万余元的道路修复业务。这一年的年底,丁某送给朱某15万元。
● 现象五:雪中送炭。即在知道目标领导干部因为买房、购车、赌博而需要巨额现金时,及时、主动地将巨款借给领导干部,并且不在意是否归还,以“雪中送炭”的方式取悦领导干部。如行贿人董某,为了能在某国有企业多接业务,采取主动出借巨款的方式,积极寻找对其业务有帮助的傍靠对象。在得知这家国有企业的一名业务经理来某要购买商品房后,主动向其出借30万元,就连总经理办公室的驾驶员曹某要购房、买车位,他也积极出借30万元。董某的“付出”,使他从一名小商人成为这家国有企业的一个重要合作商。
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为有效防范“傍官”现象的发生,检察院建议采取“制度加监督”的方式,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 严格遵照年初“两高”下发的《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对行贿人的惩罚力度,使其违法成本远远大于受益成本,遏制其“傍官”的冲动。
■ 不但要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汇报制度,将涉及与业务往来的商人交往、外出旅游的详细情况等内容纳入领导干部汇报事项,同时应严令禁止领导干部向与本单位有业务关系的商人老板借贷钱款。
■ 定期对一些在敏感岗位上的领导干部家属进行廉政教育,可以通过组织家属观看廉政警示片、参观监狱等生动多样、形象直观的教育形式,让家属对贪腐之害有所感受和认识,利用亲情反腐来有效预防行贿人走“夫人路线”,打“亲情牌”。
■ 在考察任用干部时,加强“八小时之外考察”,掌握拟任用干部的社交圈和生活圈;建立出台《领导干部八小时之外行为规范》,增强约束力;发挥家庭成员的监督作用,强化领导干部家庭监督环节,促使领导干部既要管好工作圈,还要管好自己的生活圈、社交圈,防微杜渐,增强廉洁从政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