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救济、行政监督和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法》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的三大功能。“行政复议制度”要实现权利救济,最大限度保护公众利益,又该有怎样的制度创新?对此,黄浦区法院的分析报告提出对策。
■ 扩大复议审查范围
如果说,行政诉讼是维权与救济的最后屏障;那么,行政复议就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前沿阵地。黄浦区法院的统计数据显示,逾三成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会先提起行政复议。
近年来,伴随《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公共事务管理的意识不断增强,最近两年,黄浦区法院审结的291件“先复议后诉讼”的行政案件中,案由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达到142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8.8%。其余案由涉及社会保险、房屋拆迁裁决、劳动教养、行政处罚等。
与此同时,被诉讼机关趋于集中。城市房屋拆迁(征收)纠纷一直是先复议后诉讼案件涉及的主要内容,以市区两级房管部门为被告的先复议后诉讼案件占此类案件总数的24.4%。
报告认为,行政复议审查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救济的实现范围,也直接决定复议所解决的社会矛盾的宽窄程度。作为带有监督性质的制度,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还可以适当拓宽;对于不适合司法审查,但适合行政审查的行为,可以纳入“行政终局”范围,以便更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救济权利。
■ 引入复议听证程序
有程序公正,才有实体公正,复议的公正与程序息息相关。因此,复议机关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陈述,如果出现案情重大复杂、案件事实认定困难等情形,可以进一步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凡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争议,应一律公开审理。
听证可以采取两种情形:一种是申请人主动提出,另一种是案情重大复杂,复议机关依职权启动。在听证过程中,应要求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就案件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直接辩论,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厘清争议。
■ 独立居中解决纠纷
近两年,黄浦法院审结各类行政案件894件,先复议后诉讼案件291件,占全部行政案件的32.55%。近年来,虽然行政机关不断规范行政执法,但由于诉至法院的案件数量较大、内容繁杂、新类型新情况层出不穷,行政机关的败诉率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在黄浦区法院近两年的全部败诉案件中,先复议后诉讼类败诉案件分别为:2011年下半年2件,2012年上半年3件,2012年下半年6件。
行政复议的首要功能是: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制度能否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关键还在于“公正纠错原则”的落实。
然而在实践中,个别行政机关或是为了照顾上下级关系,或是存在“怕出庭、怕败诉”的心理,对于所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问是否违法、是否存有瑕疵,就维持原来的行政行为。如此一来,“行政复议制度”难免形同虚设,“有错必纠”的法律原则无法得到贯彻实施。
为此,强化复议机构和人员的“中立地位”,保证在办案中不偏私、不歧视,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影响,包括权力和人情的干预,十分必要。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正在试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对这一制度的有效探索,有助于推动落实行政复议“公正纠错”。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