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义才是法律的价值追求
“说实话,作为刑事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要遵循的一大原则是——有利于被告人;刑辩律师因此不会讨厌‘嫖宿幼女罪’的存在。”李小华律师说,“但是,一旦律师从‘辩护人’的角色中走出来,作为法律人,我和我的同行们都讨厌‘嫖宿幼女罪’,希望废除这个罪名。”
为什么法律人讨厌“嫖宿幼女罪”?不妨先看看《刑法》第236条。第236条说得明白——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重”到什么程度?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再看《刑法》第360条对“嫖宿幼女罪”的量刑标准: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量刑标准来看,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最严厉的处罚是死刑;而 “嫖宿幼女罪”的最重刑罚也仅仅是“有期徒刑”。
两者差异如此巨大,原因在于后者是存在“性交易”的。但是,“ 众所周知,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智,让其不能充分认知‘性’及‘性交易’的后果;因此,即便交易存在,也不能成为从轻判决的理由。无论是嫖宿幼女,还是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同样都是性质恶劣的暴力犯罪,细分罪名,没有必要。“李小华说,法律不仅有工具属性,更有价值追求;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才是法律最根本的价值追求。
司法效果要跟上“时代共识”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规则,任何罪名的设立,都有其社会背景,嫖宿幼女罪,也不例外。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提出严禁“嫖宿幼女”;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提出,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罪论处;1997年修正《刑法》,“嫖宿幼女罪”正式入罪。
“显然,当时面对卖淫嫖娼沉渣泛起的社会丑恶现象,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鲜明态度是打击和严禁,嫖宿幼女也在被打击禁止之列。”李小华说,时代发展到今天,在打击卖淫嫖娼和儿童权益保障之间,普遍的社会共识无疑更加关注后者,儿童权利最大化,早已深入人心。
事实上,多年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即便犯罪嫌疑人以“嫖宿幼女罪”被判刑,受到惩罚,但受害人无疑也同时因为这个罪名被打上烙印——这样的烙印,无论是对未成年幼女,还是对其家人,都是一种羞辱——这样的司法效果,显然有悖于儿童权益保护,显然已经无法适应这个时代对法治文明提出的更高要求。
“法律要维护公平正义,就须顺应时代发展。法律的‘立、改、废’原本就是一种常态,法律也有生老病死,当废则废,保护儿童权益,‘嫖宿幼女罪’应予废除”。李小华说。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