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妇联和上海政法学院共同开展的“上海市医院内滞留儿童现状调查与对策研究”显示,仅本市儿童医院、儿科医院、新华医院、儿童医学中心4家医院5年内滞留儿童就达61人,其中上海籍的有5人。
根据上海现行的规定,民政救助的对象为弃婴和弃儿。弃婴是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内的儿童;弃儿则是指查找不到生父母的1周岁以上14周岁及以下儿童。
市妇联介绍,医院内困境儿童的生父母通常找得到,只是不愿意接走孩子,因此这些儿童不能认定为“弃婴”或“弃儿”,不能被儿童福利机构接收安置。但长期滞留医院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困境儿童在医院里尽管可以得到医学治疗,却无法享受到正常孩子的成长环境。滞留在医院内的困境儿童大多都是3岁以下的孩子,长期在医院病房内生活,没有专人照料,甚至很少能够出去晒到太阳,更无法如同正常孩子一样享受自然以及建立与社会的联系。长期滞留医院的困境儿童也无法同正常的适龄儿童一样接受正规的教育,这对他们未来的成长与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
此外,困境儿童滞留医院干扰了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医院的职责是救治病人,不是收养和抚养孩子。医院内部没有设置专门照料孩子的部门和职位,医生、护士、行政人员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繁忙工作之余还要照料看护滞留儿童,增加了他们的工作负担,甚至影响到他们的本职工作,无疑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
因此,市妇联建议修改相关规定:将救助对象修改为“(1)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弃儿;(2)本市其他生活无着的14周岁以下儿童”,从而将滞留医院的困境儿童纳入民政儿童福利院、儿童临时看护中心的接收安置范围,由民政部门负责日常照料工作,并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同时建议本市公安机关积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遗弃未成年人的行为,依法处理。要负责医院滞留儿童的身份确认和父母查找工作;对有遗弃未成年人行为的父母要开展教育和训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 鲁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