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闯诉称,1月8日21时许,他和朋友在“12306”铁路客户服务官网上购买了由深圳出发到韶关的K9004次列车的无座火车票,票价为85.5元。雷闯认为,在4个多小时的旅途里,无座票都没有提供座位服务,却支付了和硬座相同的票价,明显不合理。根据《合同法》第54条,有权要求变更与被告的客运合同价格条款。
庭审期间,广深铁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辩称,原告在购买无座车票时对自己上车无座的情况完全知情,可以自主选择坐与不坐。并且,原告被列车安全送达目的地,不存在合同违约。
该代理人进一步解释,火车票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行为,需要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发改委等审批。铁路属于公益性质,票价较低。由于人口多、运力紧张,铁路为满足更多旅客出行需求设置了无座票,能否买到坐票取决于“先来后到”,不存在垄断。
庭审持续了近两个小时,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判决。(毛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