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指出,“城中村”地块,是指在城镇建成区或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全部或大部分转为城镇户口,被城镇建成区包围或基本包围的自然村。
■ 改造对象:区域位置分布在外环周边、老城镇地区,处在城市化包围之中;土地性质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现状为村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犬牙交错,相互交织;人口结构为原农村居民大部分或全部转为城镇户口,本地人与外来人口数量比例严重倒挂;环境“脏乱差”,违章搭建现象突出,存在大量社会管理和安全隐患,与周边形态和环境形成反差;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超负荷运行使用。
■ 如何改造:《实施意见》明确了三种方式,即:可采取土地储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公益性项目建设等方式。
首先,采取土地储备方式。各有关区政府通过土地储备方式(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不参与),对“城中村”地块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经营性土地形成“净地”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由受让人按照规划开发建设。
其次,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方式。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造主体,可引入合作单位共同改造开发。改造方案在市、区有关部门指导下,经村民集体讨论确定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合作单位自筹资金改造开发。
再者,采取公益性项目建设方式。“城中村”地块规划建设为公益性项目的,可通过组织实施公益性项目建设,对“城中村”地块进行改造,以改善和提高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实施意见》提出,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力争在2015年前,启动35个“城中村”地块改造。其中,今年启动11个“城中村”地块改造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