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提出“三项禁止”——
◆针对黑车,禁止利用未取得营业性客运证件的汽车从事经营性客运;
◆针对克隆车,除客运出租车外,禁止对其他汽车喷涂客运出租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客运出租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
◆ 禁止利用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从事经营性客运。
新规还明确:黑车非法客运再次被查获且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定程序没收车辆,驾驶人由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6个月,直至吊销驾驶证。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处罚黑车的“说法”发生了变化——
◆草案中黑车非法客运“被查处两次以上”变成了“再次被查获”,“没收”变成了“依法定程序没收”。修改理由是:对第一次从事非法客运的车辆只查处不没收,体现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和教育并重,而将“两次以上”修改为“再次”,则避免了“两次以上”是否包括“两次”的歧义。
◆草案中“没收”变成了“依法定程序没收”,表明地方立法对“没收”这一重要财产罚的审慎态度,要求执法机关严格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行使处罚权。
同时,若克隆车假冒客运出租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车辆和专用营运标识、设施,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至于摩托车、三轮车、电力助动车非法客运,则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非法客运车辆若被车主遗弃,或者违法行为人逾期未接受处理,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公告,60天内无人认领,车辆将被依法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或划入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