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介绍,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1979年被依法授予地方立法权。以10年为一个发展周期,各时期的立法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 20世纪80年代地方立法初创期 1980年至1990年,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法律性问题的决定65件,内容涉及各领域。这一时期制定的大部分法规已完成使命,目前仍生效的仅16件,但其在立法初创时期发挥了建章立制作用,奠定了地方立法的坚实基础。
■ 20世纪90年代经济立法高速发展期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济立法成为地方立法的重点。仅1993年至1998年,市十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59件法规,占1980年常委会行使立法权以来本市地方性法规总数的近一半,其中经济方面法规有31件,占52%。
■ 21世纪前10年地方立法规范发展期 2001年2月,市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对立法权限、代表大会与常委会立法程序作了全面规范,确立了地方立法的统一审议机制。这一时期,本市先后开展了三次大规模的法规清理,使地方立法“立、改、废”并重。
■ 2011年以来 上海地方立法进入了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期,立法以问题为导向,立法方式从制定和修改并重转向以修改为主,立法体例从“大而全”转向“少而精”、“有几条立几条”。在全面深化改革时期,上海以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发展,先后作出《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的决定》,及时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