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暂行办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采取记分措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一项违法行为的记分值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暂行办法》规定了50种违法行为的分值——
比如: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回收食品处置规定的行政处罚,记12分;对生产经营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原料的食品的行政处罚,记6分;对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的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记3分;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台账制度的行政处罚,记2分;对餐饮单位未履行禁烟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记1分。
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年度内违法行为累计记分每次达到12分的,其负责人、厨师长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参加《上海市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和评估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类别的食品安全培训,并在30个工作日内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评估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