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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04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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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医闹”入刑看医患关系
周东飞
  周东飞

  2014年10月31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开始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审议中,陈竺副委员长和温孚江委员、姒健敏委员强烈要求“医闹”入刑,以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作为这种呼吁的先声,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计委已联合发布意见,要求对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扰乱医疗秩序等六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惩。严惩的措施,既包括治安管理处罚,也包括刑事处分。

  把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固定为法律条文,这是法律的生成机制之一。从实践的层面来看,相较于五部门“意见”,“医闹”入刑显然更有助于增加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护医务人员权益等行动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刑法之所以不断修改完善,就是因为现实社会生活一直在发生各种各样的变化,法律条文必须适应现实需求。在“医闹”问题长期成为社会关注焦点之际,立法机关借修法契机予以因应,这符合立法的真意。

  一个时期以来,“医闹”已经成为一种日益高发的现象,甚至有着职业化、帮派化、产业化的危险。一些人利用患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打着维权的旗号,攻击医护人员,扰乱医疗机构秩序,以达到从中渔利的目的。对于这类故意激化矛盾、撒泼找碴不怕事大的职业“医闹”,必须依法惩处。在此类问题多发的当下,以立法手段进行干预和震慑确有一定的必要性。

  同时也应明确,立法打击“医闹”,绝非压制正常维权。伴随着医疗需求的增长,医疗纠纷的多发也是一种现实状况。对于医疗事故等情形,患者有权要求相关医疗机构进行经济的和精神的补偿。要在医患关系中一碗水端平,必然要求均衡地保护医生和患者双方的合法利益。如果说“医闹”入刑所针对的是职业牟利者以及极端暴力者,那么法律将对正常维权的患者及家属作出怎样的抚慰,这是接下来的社会期待。

  “医闹”入刑可能只是一个开端,在这个法治被唱响的时代里,医患关系的调整应当整体进入法治轨道。如果我们回过头审视一番,则不难发现,医患关系日趋盘根错节,乃至“医闹”事件屡屡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医患关系的调整没有打通一条法治的通路。不通则痛,情绪淤积,机体变异,最终导致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畸形路径依赖。

  眼下便是扶正祛邪、活血化淤的关键时刻,施一剂法治的药,从“医闹”入刑开始,从均衡保护医患双方利益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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