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前副主任武国雄接受采访时表示,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设置裁定标准是关键。
武国雄称,将性贿赂作为一项犯罪纳入刑法,现存的问题是,总共发生多少次关系才能够被称为是“性贿赂”。他称,需要区分“性贿赂”与“性骚扰”之间的区别。此外,武国雄还认为,要裁定一个人触犯了性贿赂罪,还必须立下提起相关指控所需的证人、证物法规。
胡志明市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副庭长王文义坦言,性贿赂在越南早已长期存在。但他认为,只有接受性贿赂的一方应受到刑罚,而非提供者。他解释道,提供性贿赂的一方本身就会受到来自社会的谴责,而且很多时候,为了得到自己急切想要的东西,有的人除了提供性以外,没有其他办法。
王文义称,在这种情况下,提供性贿赂的人是受害者,他们不敢控告接受性贿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