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高明欲付第二笔房款110万时遭到严肃拒绝,严肃表示自己不愿意按照约定的价格出售该房屋。4月12日,严肃拿到了产证,三天后,严肃分别向高明及中介公司发律师函,要求高明履行合同。
高明收到律师函后,认为明明严肃倒打一耙,明明是他违约在先,还敢向自己发律师函,因此高明起诉到法院,要求严肃返还购房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0万元。
严肃提出反诉,他认为合同中4月8日前与拿到产证后付款是附期限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因为那个时候自己还没有拿到产证,其未收款是严格执行合同的内容,并未构成根本性违约。而且自己在领取系争房屋产权证后,就积极与高明联系,要求履行合同。而高明不愿履行合同,所以是高明违约,要求其支付违约金20万。
根据合同中约定,高明于2013年4月8日前拿到产证后应支付110万元。现高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至中介公司,欲支付上述房款110万元时,其虽尚未取得该房屋产证,然其自愿履行支付房款的义务,应视为系高明放弃了因未取得产证可延迟付款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并无不当。
而严肃作为该房屋的出售方,拒收高明欲支付的房款,也并未提及系因产证未拿到而暂不收取的理由。故严肃的上述言行,已表明其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性违约。
法院最终认定严肃违约,还高明购房款5万元;支付高明违约金20万元;对严肃要求高明支付违约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健:法律咨询热线:5171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