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妹俩的母亲一共育有四个子女:大哥、大女儿、小女儿、小弟。大哥和两个女儿都已成家,且居住在外。小弟与母亲居住在一起。小弟80年代末结婚成家,生有一个儿子。1992年夫妻不合离了婚,儿子归小弟抚养。说是小弟抚养,实际上都是由母亲拉扯大,现在27岁,因身材肥胖体重达150公斤,工作很难找。母亲前不久突发脑溢血,经医院极力抢救,落下个半身不遂,丧失记忆住进了护理院。生活不能自立的儿子便到他的妈妈也就是小弟的前妻家里居住。
真是祸不单行,没多久,小弟也病倒了,而且病得不轻,是甲状腺机能亢进,还比较危险,送进医院时,医生马上开出了病危通知单。经过抢救,命是捡回来了,但肝脏、肾脏都不好,基本丧失了生活自理能力,也住进了护理院。
因为母亲仅靠退休工资,小弟长期没有工作,靠低保过日子,眼看两人入住福利院每月的费用无法负担。弟弟想把家中唯一的房子卖了治病,无奈哥哥不肯签字,房子也无法卖。原来,这套房子是弟弟与母亲、父亲一起动迁分得的房子,现在的房产证上是父亲一个人的名字,母亲、小弟及儿子三个人的户口在此房中。父亲早在前几年就因病去世,产证上的名字一直没有改过来,父亲的遗产也没有分配。弟弟提出把产权证的名字改写母亲或者就写自己,两个妹妹一致同意,但遭到大哥的反对。大哥认为此房是母亲和小弟唯一的房产,出卖后,侄子怎么办?侄子已到成婚的年龄,应该为侄子考虑。见大哥不同意,小弟和两个姐姐又提出更换监护人的意见,执意要把母亲和小弟的监护人指定为大姐。他们的理由是大哥对母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原来早年大哥向母亲借了2万元,至今没有全额归还。大哥感到很冤枉,调解现场他出示了为母亲保存的存折,上面显示自己借母亲的钱一直在还,已经还了一万多,而且他对母亲还是很关心的,母亲住进护理院后还经常会探望。
不知怎么,我总觉得今天的调解很蹊跷,姐妹俩的主张也很牵强,一口一个弟弟说的,弟弟的意见。母亲和弟弟因为身体原因都没有来现场,而且母亲现在已经丧失行为能力。所以两个妹妹的主张都是小弟提出来的。明眼人就可以看出来,小弟之所以提出更换监护人,主要是规避自己的儿子,不想把财产留给儿子。弟弟以为监护人变更到大姐名下,大姐可以继承自己的财产,否则大姐也不会那么起劲。我打开窗户说亮话:一、监护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多个人,现在母亲的监护人由健在的子女来承担无可非议。二、不同意卖房子。理由一是大哥不同意签字,侄子更不会同意卖房,房子也无法卖,况且房子卖出后三个人的户口也无法着落。三、既然房子无法出卖,不如将房子租出去,用租金补贴母亲和小弟的医药费。四、房产证的名字顺其自然,目前没有必要更改。他们基本上接受了我的调解意见。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涉及的问题有变更监护人、房屋的产权人变更及产权的继承和处分。
本次纠纷,不存在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没有可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理由,因而对现在母亲的监护人由健在的子女来承担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里明确的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与继承人是两个法律概念,监护人不一定是被监护人的继承人。
对于房屋产权人的变更。其实是涉及的房屋的继承及处分问题。因为该房屋的产权人为已过世的父亲,且父亲生前没有留有合法有效的遗嘱或遗赠,那么按法定继承,子女和母亲对父亲的遗产是有继承权的。当然在实际分割遗产时还要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及房屋的来源问题等,不能一蹴而就。在继承遗产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该房屋的产权人未确认,那么就无法出售该房屋。但是因结合本纠纷的实际情况,在全体继承人及相关权利人都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先出租该房屋,取得的收益由全体继承人及相关权利人共同决定如何使用。最后,希望该家庭矛盾能在柏阿姨的调解下化解,明白家庭事务的处理应以和为贵。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