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老伯现有一套与前妻共同建造的两层楼房子,离婚时,双方均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把房子全部给了儿子,产证上也只有儿子一个人的名字。前妻因他处无房,户口至今仍在该套房子里。儿子去年娶了个外地媳妇,矛盾的起因就由媳妇而起。原来,媳妇怀孕已有9个月了,下个月中旬就要生育。因媳妇去年底有过一次人流,住院12天,公公和现婆只到医院看望过两次,出院后也没有得到现婆婆的照顾,因此,儿子不放心让继母照顾妻子,想把自己的母亲请来照顾。继母对此极力反对,而且因此发生口角,将手中的碗摔了个粉碎。第二天继母就离开家里,在外租房居住。没几天,汪老伯的前妻住了进来。
汪老伯去年初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被医生诊断患了肺癌,而且已经不能做手术,靠化疗和服中药治疗。妻子离家出走,老伯没人照料,只好天天自己煮饭弄菜,一家人就这样散了。
调解现场双方态度都很强硬。现妻提出只要继子付给她7万元,作为这么多年对家庭的付出,她就走人,继子当然一口拒绝。前妻认为这套房子是与前夫共同建造的,且自己的户口也在此房中,自己有理由住进来。儿子则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母亲现在回来无可非议。父亲则提出让儿媳妇回娘家坐月子,自己身患重病,妻子应该照顾自己。大家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我首先否定了继母提出让继子支付补偿费的请求,因为继母嫁过来时儿子已经23岁,不存在抚养之说,至于儿子媳妇多年来很少支付生活费,但这是双方默认许可的。公公提出让媳妇回娘家坐月子也不现实,因为媳妇的父母在上海经营了一家企业,根本无暇照顾女儿,何况要他们照顾,还要征得他们的同意。前妻回家照顾儿媳妇无可非议。最后我提出了一个调解方案:媳妇由母亲照料,数月后,母亲可以继续外出打工。这期间,父亲和继母暂时搬到外面居住,待前妻离开后再搬进来。但儿子必须负担父亲治病的费用。大家都接受了我的调解方案,并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的调解,是柏阿姨设身处地的考虑各方利益,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基础,成功化解原本对立的各方矛盾的又一典型案例。
这里要强调,继母提出让继子支付补偿费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但《婚姻法》也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本次纠纷中,由于汪老伯与现在的妻子结婚时,其儿子年龄是23岁,为成年人,因而汪老伯现在的妻子与汪老伯的儿子间并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所以不适用《婚姻法》中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汪老伯的儿子没有赡养汪老伯现在的妻子的义务,当然也谈不上继子支付给继母补偿费一事。
但是,汪老伯的儿子对汪老伯的赡养义务则为法定义务,不仅《婚姻法》有规定,《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此更有详尽的规定。面对身患重病的汪老伯,汪老伯的儿子当然也应履行相应的赡养义务,针对目前的情况,由其负担汪老伯治病的费用,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
同时,《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作为汪老伯现在的妻子,面对患病的丈夫,当然有扶养的义务,若其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汪老伯,有要求妻子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现在的汪老伯缺少的正是妻子在生活上的照料,由现在的妻子继续照顾汪老伯是当前最好的选择。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