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农委、市卫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适应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 进一步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分3个方面10项内容。
下一步,本市将根据这一《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操作办法,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
破除城乡户籍限制,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城乡统一。主要政策: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就业社保人事政策改革
适应农村生产经营方式改革,完善就业、社保、人事相关政策。主要政策: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实施离土农民促进就业专项扶持政策;强化对本市农民的职业培训和完善技能鉴定机制;进一步完善本市农业领域的职称政策。
引进郊区公共服务人才
实行倾斜政策,加大引进和稳定郊区公共服务人才的力度。主要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收入激励机制;完善基层卫生和农技单位专技岗位结构比例管理;完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收入增长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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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中的部分举措
● 实施城乡职工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与城镇户籍人员一致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 实施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推进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市统筹,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协调发展。在筹资标准、报销比例和就医管理等方面缩小差异,逐步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统筹发展,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 将村卫生室纳入本市医保联网结算系统 在各区县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开展医保联网结算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进村卫生室医保联网结算。联网结算的推进,参照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联网模式,依据服务人数、服务半径等,并结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进展稳步实施。实行联网结算后,村卫生室应基本保持原有的功能、规模、收费、服务不变。
● 打通农民合作社等集体参加职保的渠道 本市户籍人员在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合作联社就业期间,经协商一致,可通过集体参保方式,参照《关于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3〕22号)的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 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的专业技术人才工资收入激励机制 对农村公益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各区县先在核定的总量内进行调节,如本区县核定的总量内已无调控空间,在锁定单位和人员的情况下,按照人均增量不超过本区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10%的水平,另行增加一定额度的总量。若农村、边远地区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需进一步增加绩效工资水平,由区县人社局、财政局商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确定。增加的额度重点向农村和边远地区的教师、医生、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指导区县制定实施绩效工资进一步向农村公益性事业单位倾斜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