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当事人陈风其和陈春波在本市松江区涞坊路1188弄312号201室,通过开设于淘宝网上的“南山屋”网店,销售海外代购药品西甲硅油口服混悬滴露(英文名infacol)。经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调查,该产品为国外某公司生产,未在我国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该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中标识有“缓解婴儿胃肠绞痛或胀气”的药品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且网店在销售过程中宣传了药品治疗功效。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松江分局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药品西甲硅油口服混悬滴露(英文名infacol)应按假药论处,且当事人陈风其、陈春波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
2014年10月20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编号:(2014)松刑初字第1802号):陈风其、陈春波犯销售假药罪,判处陈风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陈春波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