圆明园“容不得”浙江横店异地仿建,称其侵犯知识产权,令公众对知识产权的关注度再达高点。本周是一年一度的上海市知识产权宣传周,本报首家披露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的2014年上海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并请专家点评。
案例一
迪士尼品牌屡遭侵权
【案件回放】
2014年初,为了更好地保护迪士尼知识产权,维护正常的贸易秩序,营造合法的消费环境,上海海关决定开展打击侵犯迪士尼知识产权货物的专项行动,将床上用品、文具等作为查处重点,对侵权高风险地区和企业开展重点监控,提高监管效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通过查办,上海海关全年共查获侵犯迪士尼商标、著作权的案件14起,查扣侵权商品6.94万件,案值合计134.54万元,同比大幅上升104.1%。分别对13家出口公司作出了没收侵权货物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专家点评】
为更好保护迪士尼知识产权,上海海关积极运用“以点带面”办案理念以及智能化管控手段,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行动,通过对相关案件情况及进出口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梳理,提炼出一套风险参数加载在海关通关系统之中,依法查处进出口侵权货物,为上海迪士尼乐园顺利开业营造了良好的运营环境。
案例二
擅用“银联”“UnionPay”商标
【案件回放】
济南道诺公司系从事POS机布点和日常维护业务的企业。2014年1月起,济南道诺在明知“银联”“UnionPay”等商标系中国银联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经营活动中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招牌、员工的工号牌、名片、宣传资料、《特约商户pos机服务协议》等载体上使用“银联”和“UnionPay银联”等标识,并冒用“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名义、伪造《授权书》推广“银联”POS机收单业务。至案发,济南道诺公司通过上述擅自使用“银联”、“UnionPay”注册商标的行为,已向上海市内的商户推广安装了334台POS机,违法经营额为60120元。
【专家点评】
本案系上海工商部门查处金融服务领域商标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在有效保护了商标专用权的同时,对进一步规范银行卡收单业的金融市场秩序,保障金融交易安全具有积极作用。
案例三
起点网告纵横网传播《永生》
【案件回放】
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起点中文网”运营商。在本案诉讼前,原告与文字作品《永生》的作者王钟(笔名:“梦入神机”)因著作权合同纠纷发生诉讼,确认享有《永生》作品的著作权。之后被告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继续在其经营的纵横中文网上非法传播上述作品,并授权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及上海畅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手机阅读基地和畅听网上使用该小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就《永生》作品享有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获利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50万元,法院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之上酌情合理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费用3万元。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专家点评】
本案的原、被告均是国内知名的网络小说门户网站,涉案网络小说《永生》虽然只是一部小说作品,但作品畅销,字数超过500万字,在搜索排行榜上排列第一,法院依法作出了300万元的高额赔偿判决。
案例四
诺基亚公司诉华勤侵犯专利
【案件回放】
诺基亚公司是名称为“选择数据传送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于2008年7月9日获得授权。诺基亚公司认为,其向华勤公司购买的手机实施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华勤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诺基亚公司上述专利的侵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诺基亚公司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结合说明书仍然不能确定。鉴于诺基亚公司专利权利要求7的保护范围不能确定,无需亦无法就华勤公司是否实施了诺基亚公司专利进行确定,自不应判定华勤公司构成侵权。据此,判决驳回诺基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诺基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专家点评】
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及其保护范围的确定问题,历来是专利侵权案件中的难点问题。本案原告诺基亚公司是通信行业知名企业。本案中,法院认为,由于涉案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没有记载实现权利要求中功能性特征所记载功能的具体实施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相应功能性特征的内容,因此可直接认定专利侵权指控不能成立。此案判决对于通信行业相关专利的撰写以及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和指导意义。
案例五
《卧龙传说》抄袭《炉石传说》
【案件回放】
原告暴雪娱乐有限公司是一家游戏软件开发商及出版商,自1994年以来已推出了包括《魔兽争霸》、《魔兽世界》等系列游戏在内的多款畅销游戏。暴雪公司于2013年3月22日在美国游戏展上公布了最新开发的一款电子卡牌游戏《炉石传说:魔兽英雄传》,原告上海网之易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暴雪公司授权将该游戏引入中国市场并于2013年10月23日向中国公众开放测试,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被告上海游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游易公司”)于2013年10月25日向公众展示了一款名为《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的网络游戏,抄袭和使用了与原告游戏界面极其近似的装潢设计及其他游戏元素,抄袭了原告的游戏规则,并且还在网站上发表宣传文章,宣称《卧龙传说》是中国版的《炉石传说》,并称《卧龙传说》几乎完美地换皮复制了《炉石传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未通过自己合法的智力劳动参与游戏行业竞争,而是通过不正当的抄袭手段将原告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且以此为推广游戏的卖点,其行为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性质。最终,法院判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通过信息网络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运营、发行《卧龙传说:三国名将传》,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5000元。
【专家点评】
网络游戏产业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朝阳产业,需要游戏开发人员不断创新、投入大量智力创造劳动。本案的判决,有利于打击“山寨”抄袭之风,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
案例六
复制集成电路布图销售获利
【案件回放】
2008年3月1日,钜泉公司完成了名称为“ATT7021AU”的布图设计创作,同年进行布图设计登记。之后,被告锐能微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复制原告ATT7021AU芯片中具有独创性的“数字地轨和模拟地轨的衔接布图”和“独立升压器电路布图”用于其制造的RN8209、RN8209G芯片并销售,其行为侵犯了原告ATT7021AU布图设计专有权。法院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320万元。钜泉公司、锐能微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驳回,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案。由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专业性,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相关司法实践较少。通过本案的审理,法院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判定标准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索,明确未经许可复制布图设计的任何一部分均可构成侵权。
案例七
下载电子书印制网上售卖
【案件回放】
2014年3月,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获取了涉嫌销售侵权书籍的线索,不法分子在未得到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网上下载《之江新语》等电子版书籍,自行打印装订成册后,委托上海同伟图文制作有限公司为其制作相应书籍的封面后,通过淘宝网店铺向外大肆销售。2014年4月15日,杨浦分局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捣毁制售窝点4处,现场查获待销售的涉嫌非法印制的书籍108本。
最终,法院判处3名被告人3年6个月至拘役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专家点评】
本案呈现出分工专业化的特点,至案发已通过淘宝网店向外大肆销售5000余册。同时,犯罪团伙通过线下印刷、线上销售的模式实施犯罪,给侦查打击和证据收集带来一定挑战。专案组攻坚克难,以传统侦查措施叠加科技分析工具的方式,查清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彰显了司法机关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
案例八
首涉侵犯国际标准文件权案
【案件回放】
2010年10月起,被告人王凯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开设了www.pdfez.com、www.normnow.com、www.pdfstd.com、www.buystd.com、www.enstd.com五家网站,未经授权,将大量ISO、IEC等国际标准目录进行分类上传至网站,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上述国际标准文件。2013年9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将被告人王凯抓获,当场查扣涉案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及硬盘等物。其因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8万元。
【专家点评】
该案为上海市首起涉及侵犯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的刑事案件,被国家版权局列为2014“剑网”行动重点案件,并受到国际标准化组织高度关注。该案宣判后,国家标准委员会充分肯定了上海检察机关为保护ISO版权作出的努力,并赠送了锦旗。本案的判决对同类案件的办理具有指导性。
案例九
链接影视作品网上播放获利
【案件回放】
2009年底,被告人张俊雄申请注册网站域名后设立www.1000ys.cc网站(网站名称为“1000影视”)。此后,张俊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至哈酷资源网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通过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的方式,为网站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的网络服务。为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所链接影视作品的点击量,被告人张俊雄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同时,被告人张俊雄加入“百度广告联盟”,从而获取广告收益。经鉴定,网站链接的影视作品中,有941部与中国、美国、韩国、日本等相关版权机构认证的具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内容相同。
法院判处被告人张俊雄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专家点评】
本案通过刑事制裁的方式规制涉案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体现了对权利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该案犯罪行为类型新颖,涉及P2P等专业性较强的网络技术;涉案侵权影视作品数量众多,相关著作权人来自多个国家,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被公安部列入“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督办案件。
案例十
复制计算机软件侵犯著作权
【案件回放】
2013年12月20日,Autodesk Flame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欧特克公司向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投诉上海影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Flame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计算机内复制安装使用Flame软件。2014年1月14日,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申请人办公场所,发现被申请人2台工作使用的计算机内复制安装了Flame软件,且正在使用中。经申请人确认,该Flame软件每套货值为人民币120万元。
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经调查认为,被申请人未经欧特克公司许可复制Flame软件的行为,违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鉴于被申请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整改,主动卸载侵权软件,购买正版Flame软件,获得了合法授权,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影响,减轻处罚。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行政处罚人民币12万元。
【专家点评】
在当前政府机关实施计算机软件正版化的大环境下,企业应当进一步强化软件著作权保护意识和措施。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对软件著作权人的保护,也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