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黄海波的丑闻经媒体曝光并持续发酵,使服装厂的相关产品发生滞销。服装厂认为,该丑闻使南极人商标的品牌价值降低,导致销售无门,对此南极人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服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已经购买的3万余套商标辅料,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元。
庭审中,服装厂出示了数家经销企业寄给该厂的函件,称因黄海波的丑闻导致销售不畅,要求该厂更换包装盒或者退货。对此,南极人公司并不认可,辩称根据合同约定,已经购买的商标辅料不予退还,南极人的品牌价值体现在产品的质量,与代言人形象无关,不会影响产品的销售,而且现在印有黄海波头像的包装盒仍在使用中。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服装厂所支付的“商标辅料”品牌服务费针对的仅是南极人的商标价值。合同中明确约定已经申请的商标辅料不予退货,必须支付相应的品牌服务费及制作费。因此,服装厂以黄海波发生丑闻为由,要求退还购买的商标辅料法院难以支持。品牌代言人自身素质和形象,仅会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影响消费者对保暖裤产品的态度,保暖裤产品的销售情况仍然是由产品质量及品牌价值所决定,因此丑闻并不必然导致保暖裤产品滞销,服装厂未充分举证证明该事件与经济损失之间的关联性,索赔依据不足。
法院同时指出,南极人公司有义务保证品牌代言人对品牌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因此,虽然服装厂的索赔未获支持,但依据诚实信用及公平原则,酌情判决南极人公司给予服装厂经济补偿2.4万元。
本报记者 江跃中 通讯员 汤峥鸣
【点评】
明星生活不检点,害苦了请他们代言的商家。这起官司对于双方企业来说都是一场无妄之灾,希望明星们引以为戒,不要因为自己的任性砸了别人的饭碗。
“香芋仙”近似“鲜芋仙”构成商标侵权
曾几何时,上海的大街上可以看到“香芋仙”的醒目店名,商标由三个字和两个小孩图形组成,与之前的“鲜芋仙”甜品店名颇为相似。至2013年年初,“香芋仙”已在上海发展了九家加盟店。
当年末,工商局认定“香芋仙”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鲜芋仙”相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且非法经营额为21万余元。于是,工商局对“香芋仙”进行没收、销毁侵犯“鲜芋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芋圆244箱,并罚款42万余元的处罚。
“香芋仙”却认为,自己与“鲜芋仙”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店面装修风格上存在显著区别,未侵犯“鲜芋仙”的商标专用权。工商局为简化办案,要求自己制作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收授权加盟费统计表和销售统计表作为定案证据,执法行为存在瑕疵。自己申请行政复议后,人民政府维持了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认为,“香芋仙”总部授权加盟店在店面门头使用“香芋仙”商标,售卖芋圆、仙草、布丁等甜品,其中的“香”与“鲜芋仙”中的“鲜”读音接近,其他两个文字相同,文字整体排列近似,服务项目相同,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至于“香芋仙”加盟店与“鲜芋仙”店铺在店面装潢上是否相似,并非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所需考量的法定因素。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本案中,“香芋仙”总部向加盟商收取的加盟费,是加盟商有权使用“香芋仙”商标而向总部支付的对价;总部向加盟商提供的外包装标有“香芋仙”商标的芋圆原材料,直接用于加盟商的经营。因此,工商局认定“香芋仙”非法经营额的涵盖项目符合法律规定,驳回“香芋仙”的诉请。
通讯员 王俊莎 本报记者 江跃中
【点评】
山寨产品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屡见不鲜,面对越来越多似曾相识的品牌,消费者难免会眼晕认错。如何加强监管防止这样的情况愈演愈烈,考验着管理部门的智慧。
(本报记者 李一能 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