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妹妹提供的作为证据的代书遗嘱后,我们就询问梁先生,是否认识这个代书人和见证人?这个代书人、见证人和妹妹有什么关系?梁先生告诉我们,代书人杨先生和妹妹的关系很好,据他知道,当初这套房屋是父亲和妹妹一起出资买的,妹妹当时的购房款有部分是向杨先生借的。
庭审中,代书人杨先生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自认在妹妹购房时,曾给妹妹借过钱,对此妹妹也是认可的。妹妹称,除了自己的积蓄外,剩余房款是向杨先生借的,父亲没有出过钱。
针对妹妹的诉讼请求,我方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而本案中,妹妹提供的代书遗嘱姑且不论真实与否,就从该遗嘱的形式上来讲,由于代书人杨先生是妹妹的债权人,是与作为继承人的妹妹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所以妹妹提供的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本案中所涉父亲遗产的继承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按法定继承来处理父亲的遗产。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